关于印发三亚中瑞酒店管理职业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亚中瑞酒店管理职业学院

大学生征兵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系列指示精神,适应“两征两退”改革要求,扎实做好新时代征兵工作,鼓励支持学院大学生参军入伍,规范大学生征兵工作,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三亚中瑞酒店管理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按照党管武装的原则,学院党委书记为学校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学院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组员由学院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部、教务中心实习就业指导中心计划财务部酒店管理系经济管理系、旅游管理系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实施和工作协调

第四条 各系是学生应征入伍动员的责任单位,各要成立由分系主任担任组长的征兵工作小组,负责本学生入伍政策的宣传和入伍动员征兵工作的具体实施,协助征兵工作办公室做好入伍学生政审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教务中心是入伍学生学籍、学习及成绩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应征入伍学生课程免修、考试加分、实习认定、保留学籍、复学以及学生入伍前的补考和清考等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负责组织办理学生入伍后学费退还工作、学生复学后学费的减免工作、退伍复学后学费补偿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统筹办理入伍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一次性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第八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与教育厅、辖区人民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全院应征入伍学生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学生应征入伍政审工作

 

 

第三章 入伍对象与条件

 应征入伍对象为学院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刚被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征入伍学生的年龄、身高、体重、视力及政治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十条 学生在每年征兵入伍工作启动后,向各系负责征兵工作的辅导员报名,并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报名,打印填写《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第十一条 负责征兵工作的辅导员将学院报名应征入伍学生《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报名统计表等材料学院安全保卫部

第十二条 安全保卫部会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征兵报名学生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交计划财务部审查、汇签,并报学院征兵工作办公室审核,最终确定学校征兵对象。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部将征兵对象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发各系各系及时发放到征兵对象本人,由征兵对象本人保存。

第十四条 安全保卫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对报名应征者进行体检和政审;体检、政审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学生,经学院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入伍。

第十 已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由其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到学校,由各系按照学院相关工作程序具体协助办理保留学籍、学费补偿等手续。

                                                     第五章 优扶政策及奖惩

   第十条 大学生义务兵在享受普通青年参军入伍待遇的基础上,还享受地方政府给予的特殊待遇。(具体政策请参照《海南省征兵工作若干优惠政策琼府办【2016】196号文件、《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措施》琼征联【2021】6号文件

   第十七条 入伍学生,可免修军事技能课与军训(退役复学新生),退役复学后,凭部队出具的操行鉴定,相关课程成绩记优秀(或记90分以上)及认定其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在校生入伍前有不及格课程的,体检合格定兵后,由教务中心在学生入伍前组织各系进行补考,考核成绩合格者,给予认定成绩及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含当年入学新生)应征入伍的,退役复学后可根据个人爱好、特长申请转专业,符合学院转专业相关规定的,经学院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优先转入本院其他专业学习。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第二十条 在学院评先评优和入党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拔和培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毕业生正常毕业应征入伍的,直接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被部队退兵的大学生,不享受以上任何优扶政策,并按国家政策要求退回国家代偿或补偿资金及相应补贴。因个人思想或开除军籍和构成犯罪的,由兵役机关按照《兵役法》和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系应积极开展征兵宣传动员工作,认真完成学院下达的征兵工作任务。学院根据各系当年实际入伍学生人数,对于完成指标计划任务和超额完成任务的系部和征兵办进行奖励辅导员个人奖励标准为所带入伍学生数*1000元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奖励标准按照学院入伍学生数*1000元/工作人员人数,奖励资金使用征兵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未完成下达征兵工作任务的辅导员,在年终工作考核时,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特殊情况由学生工作处报学院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征兵工作任务需纳入各系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指标,考核权重不得低于5%。未完成下达征兵工作任务的系,在年终工作考核时,征兵工作评价记零分

第六章 复学入学

  第二十五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当年录取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六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非毕业生退役复学到校报到后,向所在系提出学费补偿或代偿申请,并填写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学生资助学费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征兵工作办公室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上述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学费资助。

  第二十七条 确因身体原因退兵的,准予恢复学籍,继续参加本校学习、实习、考试、考核,按有关规定毕业。

  第二十八条  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学生,应在保留学籍有效期内到学院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予复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 (征兵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 在线客服 在线报名 回到顶部